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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犬类管理立法应强化“社区管理”

    时间:2009-06-04    点击:1986次

    321以来已有8人死亡,目前仍有2名疑似病例住院接受抢救性治疗。珠海每月也有252人被犬咬伤。狗自古就是人类忠实的朋友,但若管理不力,人与狗的矛盾在人口密集的城市会越来越突出。因此,探索制度性的矛盾化解之道非常重要。

    但犬类管理突出的矛盾在于监管难。犬类伤人的问题是治安管理范畴,但养犬大多数在社区活动,公安、城管等公共管理人员很难及时介入这样的半私人领域;养犬又是公民的自由之一,如何与邻里之间达致谅解与和谐,多数时候需要养犬人的道德自觉;除非对自己造成了实质性的侵扰和伤害,比如犬类粪便、犬吠、狗咬人等等,一般民众也不会对邻居的养狗甚至无证养狗行为进行举报。这就给安全留下巨大隐患,一旦无证犬尤其是未注射疫苗的犬类咬人,就随时可能给受害者带来生命威胁。

    作为办法草案的亮点之一,珠海此次立法规定公共场所及特定的非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者明确为监管人,其中既包括了饭店老板、公园管理员,也涵盖了影剧院管理人员以及小区保安等。这些监管人被要求在履行场所管理的同时,应当承担起特定的犬只管理义务。包括此前全国大多数地方已经规定的不得带宠物上公共交通工具等场所,实际上是力图将养犬范围限制在社区等“私域”领域之内。

    这是一个好办法。但除此之外,社区等“私域”环境同样需要管理,仅赋予小区保安的监管责任还不够,他事实上没有处罚权,难免“势单力薄”成为矛盾的中心,怕狗的人希望他严加管理,养犬人则可能视其为眼中钉,尤其是如果保安举报他没有办犬证或给狗类注射疫苗的话。

    窃以为,在犬类管理立法中应该特别引入“社区管理模式”,要求所有的社区在一定范围内划定遛狗区,狗只能在此范围内离开主人的绳索;同时,就像成立业主委员会一样,管理办法应该强制性要求各小区建立健全养犬人自律协会和公约,公开向社区全体居民做出承诺;管理部门则要求所有犬类必须同时拥有准养证和免疫证,出门时必须挂在犬脖子或链索上,以便于社区居民和保安识别。必要的时候,各地可以因地制宜,借鉴民宅商用的邻里同意条款,探索居民养狗的“近邻同意条款”,以约束养犬人不对邻居造成侵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