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主人为何频获“精神抚慰金”
时间:2009-06-24 点击:2188次
典型案例一
小狗宠物店走失,主人获精神抚慰金500元
蔡先生夫妇,向蔡先生夫妇赔偿7432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500元。
典型案例二
小狗手术死亡,主人获精神抚慰金500元
居民伍女士,为了不让已跟随她生活伍女士很快将实施手术的医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伍女士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是一种特殊的基于财产权而产生的精神利益上的损害——伍女士已将“莉莉”视为家庭一员,她与宠物之间在日常生活中的某些方面有了一种相当于人格利益上的关联,“莉莉”的死亡给
典型案例三
小狗被车撞死,主人获精神抚慰金1000元
宋女士饲养了宋女士带到小区中散步时,没想到,市民
专家说法
宠物主人获得“精神抚慰金”的法律依据
其一,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司法机关都出现了较大的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宠物不具有人格权利或人格权益的属性,不符合《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规定,宠物主人提出的精神抚慰金不能支持;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宠物类财产除了其价值属性外,还应具有一定的精神属性,因为一个“宠”字已经表明了其中包含的感情成分及其主人所付出的心血,这种“感情寄托物”当然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仅按照其“显价格”给予赔偿是无法弥补宠物主人精神方面所受到的损害的,且宠物犬是有生命的个体,基于宠物生命受损而给予一定的精神赔偿也具有“尊重生命”的人文意义。因此,不少法院终都判决支持了宠物主人对于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我国民法不仅认可了侵权人必须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还认可了相关的精神损害也必须赔偿,这就使得民事案件中的受害者既可以得到经济赔偿,又可以在一定的情况下获得精神抚慰,这正是京、沪两地法院判决侵权人对宠物主人支付精神抚慰金的根本原因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