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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页 > 宠物新闻 >

    宠物主人为何频获“精神抚慰金”

    时间:2009-06-24    点击:2188次

    女士饲养的宠物狗被人开车撞死了,法院判令肇事者除赔偿其经济损失宋女士并不是因宠物意外死亡而获得精神抚慰金的“第一人”。近年来,各地相继爆出与宠物死亡有关的大量索赔案件,众多宠物主人都在获得经济赔偿的同时,还获得了一定数量的精神抚慰金赔偿。宠物主人与宠物之间的“不可替代的感情”,显然已得到越来越多的法官肯定。

    典型案例一

    小狗宠物店走失,主人获精神抚慰金500

    蔡先生夫妇,向蔡先生夫妇赔偿7432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500元。

    典型案例二

    小狗手术死亡,主人获精神抚慰金500

    居民伍女士,为了不让已跟随她生活伍女士很快将实施手术的医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伍女士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是一种特殊的基于财产权而产生的精神利益上的损害——伍女士已将“莉莉”视为家庭一员,她与宠物之间在日常生活中的某些方面有了一种相当于人格利益上的关联,“莉莉”的死亡给女士带来的精神上的打击和痛苦都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为此,法院在判决中支持了女士索赔的500元精神抚慰金,仅将其价款损失赔偿额酌定为2000元。

    典型案例三

    小狗被车撞死,主人获精神抚慰金1000

    宋女士饲养了宋女士带到小区中散步时,没想到,市民小姐驾车急速驶来,“球球”被当场撞死。因肇事车辆并未停下来,悲伤不已的女士在小区门口堵住了小姐,并向交管部门报了案。其后宋女士曾多次找小姐协商处理此事,后者都置之不理,女士于是将小姐告到朝阳区法院,提出赵小姐确实开车撞死了“球球”。考虑到女士已经饲养“球球”很长时间了,与“球球”已经有了一定的感情,应当酌情考虑判赔精神抚慰金,但作为养犬人,女士自身也存在对“球球”管理不善的过错,法庭于司机赵小姐赔偿女士经济损失2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

    专家说法

    宠物主人获得“精神抚慰金”的法律依据

    其一,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司法机关都出现了较大的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宠物不具有人格权利或人格权益的属性,不符合《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规定,宠物主人提出的精神抚慰金不能支持;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宠物类财产除了其价值属性外,还应具有一定的精神属性,因为一个“宠”字已经表明了其中包含的感情成分及其主人所付出的心血,这种“感情寄托物”当然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仅按照其“显价格”给予赔偿是无法弥补宠物主人精神方面所受到的损害的,且宠物犬是有生命的个体,基于宠物生命受损而给予一定的精神赔偿也具有“尊重生命”的人文意义。因此,不少法院终都判决支持了宠物主人对于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我国民法不仅认可了侵权人必须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还认可了相关的精神损害也必须赔偿,这就使得民事案件中的受害者既可以得到经济赔偿,又可以在一定的情况下获得精神抚慰,这正是京、沪两地法院判决侵权人对宠物主人支付精神抚慰金的根本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