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保护法更人性化,更完善
时间:2009-09-22 点击:1991次
据介绍,“保护法”涉及动物防疫与医疗;野生动物、经济动物、宠物动物、实验动物和其他动物的法律保护;动物运输、动物屠宰的法律保护;动物保护的国际合作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大亮点和争议较大的一部分,是第五章对于“宠物动物的法律保护”,涉及宠物生命和数量等敏感问题。此外,该章对猫狗的活动进行了一定限制。比如出门时要戴胸牌、避让行人等。
第七章“其他动物的法律保护”是建议稿中的另一亮点。主要提到了保护表演动物、展览动物等。该章指出,不能让动物做一些它不能做到或者伤害动物的事情,例如让狮子跳进火堆,否则当事人将负法律责任并处以高额罚款。
建议稿规定了违法者须负的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有警告、罚款、责令具结悔过、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等。罚款实行个人和单位有别的分类罚款,即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由于法律分工不同,“动物保护法”一般不能规定刑事责任,需要在刑法中予以规定。因此,专家组特别要求修订刑法,增设虐待动物罪、传播虐待动物影像罪和遗弃动物罪。特别
关注:不对健康动物实施安乐死,未成年人不得单独遛猫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