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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云区出台规定 禁止居民养烈犬

    时间:2010-03-31    点击:1895次

        贵阳市白云区昨日出台城镇养犬办法,规定不准携犬进入商场、饭店、车站、体育馆等公共场所,违者一律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白云区城镇养犬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城镇居民饲养烈性犬,尤其是巴西獒犬、土佐犬等性情凶猛的犬;养犬人需主动到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养犬手续,注射兽用狂犬疫苗,领取标明有效期限的免疫证和免疫牌;养犬人要带领犬在家中的厕所或公厕大小便,禁止随地大小便。如发现养犬随地大小便,责令养犬人清除粪便,对养犬人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或个人不遵守养犬规定的,市民可以拨打电话进行投诉、举报。举报电话:4606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