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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沈阳市民养犬拒不登记 拟高罚款1000元

    时间:2010-04-29    点击:1920次

    今后,弃养犬、流浪犬、被没收犬、无主犬有望不被强制捕杀,而是送到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置所安置。这是《沈阳市犬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对犬只的安置作出的规范。

    昨日结束的沈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虽然草案还要等待下一步的审议,但条例一旦正式颁布实施,将结束沈阳养犬管理没有地方立法的现状。

    六大变化规范养犬行为

    以前,由于没有地方立法,沈阳市的养犬管理工作依照《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执行,《条例(草案)》借鉴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立法经验,在内容上与《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相比有如下变化:

    变化一:无主犬不再直接捕杀

    旧规:对无证犬、散放犬和狂犬,由公安机关组织强制捕杀。

    新条例:市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置所,负责收留罚没犬、流浪犬、弃养犬、被没收的犬,以及无主犬。犬只自收留之日起7日内可以被认领、领养。

    犬伤害他人的,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置所,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验,患有狂犬病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同时,允许民间机构设立犬只救助机构,赢得慈善事业和社会群众的支持和理解。

    变化二:登记制度

    旧规: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

    新条例:养犬实行登记制度,由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登记。养犬人未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办养犬登记证,逾期仍未办理的,处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罚款。

    变化三:限养地点

    旧规:市内二环路以内为限制饲养区。

    新条例:三环绕城公路以内为限制饲养区,除市内五区外,其他县区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域。

    变化四:准养条件

    旧规:市内可养小型观赏犬,身高不超过40厘米、体重不超过10公斤。


    新条例:“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市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新条例改变了以往对准养犬不科学、不准确的限制条件,取消了对准养犬身高、体重的限制,规定准养犬的种类将根据品种,结合体型体态的原则。

    变化五:处罚措施

    旧规:确定哪些养犬行为是违规的,但没有明确具体处罚措施。

    新条例:对市民反映比较强烈的养犬问题,都做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并制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

    变化六:收费制度

    旧规:获准养犬的个人必须缴纳管理费,市区每只犬每年管理费500至2000元,交过费的,第二年可以交200元。

    新条例:停止收取养犬管理费,市民可以免费养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