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闯祸”主人无过错仍可能担责
时间:2016-11-10 点击:3438次
随着饲养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宠物“闯祸”伤人事件屡有发生。不久前,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家养仓鼠咬人引发的纠纷,经法院调解,主人掏腰包赔钱。法官提醒,根据法律规定,饲养宠物伤人时,主人需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除非能举证伤者存在重大过失,否则主人即便主观无过错仍需担责。
家住雨花台区的市民赵斌(化名)饲养了一只十分可爱的小仓鼠,夏天时,赵斌将小仓鼠关在笼子里,放在居民楼外透气。没多久,男孩小虎(化名)和同学路过,围着仓鼠笼子看了起来。几分钟后,小虎的手指突然被仓鼠咬伤并被带至医院打针。因双方在派出所调解未果,小虎及父亲起诉赵斌,要求赔付医疗费、营养费等1000余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仓鼠咬人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对责任分担各执己见。赵斌认为自己将小仓鼠放在外面时已将笼门关闭,是做好了防护措施的。是小虎打开了笼门,伸手直接去抓小仓鼠导致被咬伤。小虎的父亲却认为,赵斌当时并不在场,上述说法没有相应的证据印证。赵斌饲养仓鼠也未取得相关合法证件,理应对宠物咬人致伤承担责任。后经法官调解,赵斌当庭一次性给付原告小虎900元,双方达成调解。
记者从我市基层法院了解到,今年以来,全市审结因宠物“闯祸”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已有10多件,在这些案件中,主人因无法举证证明伤者存在重大过失,或多或少均要担责。
去年,江宁某小区一只拉布拉多公犬为扑另一名女子怀中抱着的母犬,将女子扑倒摔伤。后经司法鉴定,女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后来,女子将犬主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9万多元。
庭审期间,被告称原告是用脚踢犬时自己不慎跌倒,不过,被告并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点。法院认定原被告在该案中担责比例为4:6,被告担责六成,除了此前垫付的1.2万元,还要再赔偿3.4万余元。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法官提醒,居民一旦被动物袭击,一定要做好取证工作。而如果宠物主人认为宠物致伤系被侵权人或第三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主人应尽量调取事发当时的录像,或寻求周边群众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