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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宠物引发纠纷 赔偿该如何认定

    时间:2016-12-19    点击:3263次

    现如今,宠物狗成为部分市民家中不可缺少的成员之一。而出门遛犬的过程中,宠物狗被撞、被伤的事故也是屡屡发生。


    海宁市盐官镇市民刘女士回忆道,今年9月30日傍晚,在遛狗途中,她的宠物犬被高先生驾驶的轿车在十字路口严重撞伤。高先生不愿送宠物狗去诊疗所医治,刘女士只能自行将宠物犬送去宠物医院治疗,8天后,宠物犬医治无效死亡。


    海宁交巡警根据事发现场情况鉴定,高先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在海宁市交巡警大队盐官中队进行协商,却未能达成共识,要求理赔遭拒的刘女士,一怒之下把高先生告上法庭。


    面对海宁法院承办法官,双方各执一词:原告刘女士认为,爱犬被撞死,高先生应赔偿其3200余元作为补偿;高先生则认为其漫天要价。承办法官认为,双方对事实并无争议,只是对赔偿金额存在分歧,于是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引导双方设身处地、换位思考,经劝说,双方终于冷静下来,同意在赔偿金额上各退一步。11月底,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高先生赔偿原告刘女士因事故造成的损失1700元。


    记者了解到,因为宠物犬引起的赔偿纠纷在我市并不少见,除了像刘女士遇上的宠物被伤,去年由南湖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市民因宠物袭击导致受伤的案件,如何赔偿的问题也一度引发网友热议。


    事发当天,家住南湖区大桥镇的杨老太带着自家小狗去散步,突然旁边蹿出一条大型阿拉斯加犬,冲过来想咬她的爱犬,杨老太立即将自己的爱犬抱起来。大型犬却并没有放弃攻击,反而先后从杨老太的背后与面前扑上来,惊慌之下老人朝天摔倒,顿时动弹不得。被送往武警浙江省总队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胸12椎体骨折不全瘫(部分功能受损)、右肱骨大结节骨折等,后经嘉兴新联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人身损害八级残疾。


    事后,杨老太以阿拉斯加犬主人没有看管好自家宠物构成侵权为由,起诉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计22万余元。被告则认为,杨老太此次受伤完全可以避免,受伤是因为其饲养的爱犬和阿拉斯加犬在争吵嬉闹中遭遇驱赶所致,因此,杨老太对自己的损害有着重大过失或失误,被告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过查明,事发时,杨老太是正常的遛狗行为,当自己的爱犬受到攻击下意识地抱起既是保护本能的体现,也是保护自身财产权益不受侵害的合理维权行为,不存在过错。考虑到鉴定报告中对杨老太自身腰椎退变病症参与度的建议,法院确定杨老太自行承担上述费用的比例14%。综上,法院判决由犬主一家赔偿杨老太各项损失合计187403.4元。


    海宁法院承办法官借此提醒广大市民,宠物是自身财产的一部分,犬主具有合理维权的权利,也具有管理不得侵害他人权益的义务。